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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模式,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对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我国金融体系多元化以及提高我国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前期缺乏对P2P的法律监管,我国网贷行业长期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状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网贷平台呈现“野蛮式”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量问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加强对P2P网贷的合规化监管,已经成立当今国民经济的重点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P2P网贷的起源、运营模式以及特点。目前,学界普遍认为P2P网贷模式源自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但事实上,P2P网贷与“格莱珉银行”存在很大的不同,P2P网贷有多种运营模式,而且具有分散、广泛、高风险等特点。第二部分介绍P2P网贷在我国发展的情况。P2P网贷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冷静期-野蛮式发展期-严格监管期三个阶段。其中的野蛮发展期主要集中于2013-2015年这三年,这种爆发性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成为我国对其进行监管的导火索。第三部分阐述我国P2P网贷行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P2P网贷监管体系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管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明确的立法目标;监管部门难以实行有效监管;缺乏配套的P2P网贷基础设施;出借人保护制度仍存在不足;忽略了平台洗钱风险;行业协会监管仍有待加强等。第四部分是对英美两国P2P网贷的监管体系进行分析。英美两国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上各有不同,英国制定了专门针对P2P网贷监管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作用;美国则将P2P网贷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对其监管相对严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英美两国对P2P网贷的监管的经验对我国来说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第五部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我国P2P网贷监管上的问题,笔者主要提出了六大建议。首先,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P2P网贷监管立法;其次,进行监管机构改革,提高监管效率;第三,加强P2P网贷的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进一步完善出借人保护制度;第五,加大对P2P网贷洗钱犯罪的刑事监管和处罚;第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