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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性的一种刑事犯罪。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业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轿车进入了个体家庭,成了人们出行代步的工具。随之,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为适应同交通肇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目前立法日臻完善,但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过失共同犯罪及立法的完善等问题一直在不停地探讨,笔者在借鉴他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共分四章约30000字。第一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研究。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进行论述,主要分析了几类非交通运输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非机动车、非机动船的驾驶人员的主体资格、参与交通活动的行人的主体资格、乘车人的主体资格、交通工具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他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人的主体资格,在分析中,笔者也谈了自己的观点。第二章为交通肇事罪有关“逃逸”问题的探讨。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与刑罚裁量内容。主要论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复杂情况的定性及处置;更详细地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即对《解释》第5条第2款及第7条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为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分别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事故、意外事故的区别以及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第四章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在立法建议中,从我国规定的刑种设置的单一性方面,建议增加资格刑、罚金刑两种刑种;从具体的犯罪罪名上,建议增设交通安全危险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罪;最后,笔者建议立法支持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在论述过程中,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使交通肇事复杂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准确定性,达到惩罚犯罪、教育人们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