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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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大型化的潮流下,台湾2000年11月24日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准许银行、保险与证券三个行业同业合并。2001年6月27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自此,台湾的金融生态环境正式迈向了一个新纪元,在台湾银行业改革过程中,台湾曾试图通过合并来解决银行的市场退出、银行规模过小、竞争过度等问题,但最终未得到市场的认可。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不仅对企业本身的经营绩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相关行业的市场结构亦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1949年以来,台湾的经济结构模式,从“高度统治经济”、“计划性自由经济”、“贸易导向的海岛经济”逐步到“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的经济,在不同阶段其金融法律制度都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公营机构垄断时期、自由化开放时期、逐渐朝向跨业经营及金融机构合并时期等过程。至2005年底,台湾共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核准设立,从实质上可以将其分成三类:一是以商业银行或保险或证券为主体的金控公司:如富邦金控、国泰金控、新光金控;二是以工业银行为主的金控公司:如中华开发金控;三是以票券为主小而美的控股公司:如国票金控。2001年被称为台湾金融改革元年,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合并法》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开放了“异业合并”,极具吸力,在当时引发了一股“金控潮”。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被评论为一部成功的新型立法,其特点是:采取了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审核标准与程序较为宽松、立法的监管的内容和体制较明确。该法共69条,分为6章,分别是“总则”、“转换及分割”、“业务及财务”、“监督”、“罚则”和“附则”。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相继成立和《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有其经济和政治背景。从经济角度看,台湾自1991年开放新银行设立后,16家新银行相继成立,加上多家信用合作社改制银行,导致银行家数成长过快,从1991年25家增至《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当年(2001年)的52家。台湾“中央银行”的研究表明,台湾最宜的银行家数约在9家至10家。银行过多,使得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获利能力连年下滑,约有20家银行其市场占有率不到1%,银行整体的资产报酬率从1997的0.87%降至2001年的-0.49%。显见,台湾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从政治角度看,是台湾各党派势力之争的结果。2000年3月,台湾的民进党以微弱多数获得执政地位,但台当局戒急用忍的两岸政策和大量制造业的外移令台湾经济和政治出现了不稳定因素。2001年台湾经济成长率骤降,失业人口增加、股市下跌、银行出现巨额呆坏帐,令整个金融市场惨淡经营,在“财政部”和业界的呼吁下,台湾各政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催生产生了一定的共识。民进党希望以此挽回台湾经济的颓势,巩固民进党执政的基础,认为这一法案的出台可以减低台湾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冲击,通过加大金融业经营规模避免银行体质的进一步恶化,让一向支持国民党的金融业转而支持民进党;国民党认为其党营事业中的不少金融机构,因法案出台而从中受惠,自然大力支持。因此,在朝野取得共识、业者大力推动下,台湾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金融控股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提供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及组织再造的依据,金融机构得依其经营目标直接投资或收购子公司跨业经营以增加金融版图,扩大经济规模,并使台湾的金融机构能透过金融资源的整合,提高竞争力,使台湾金融机构在迈向大型化、组织多角化、财务透明化、金融监管一元化时有法源依据。台湾未来金融制度将朝“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化”方向发展,引进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机制,有助于发挥金融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台湾金融业的国际化并提高国际竞争力。从经济实践与立法效果来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已形成台湾巨型金融集团的主流,并且成为特大型企业的重要法律形式。总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使台湾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法可依。扩大了在台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金融集团经营透明化并解决交叉持股问题同时,降低了同一关系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台湾金控公司及其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家数过多,令金控公司间竞争激烈而导致资产质量下降;仓促结合令事业整合困难;逾放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资产价格持续下跌,银行资产持续恶化;可能增加金控公司资产掏空的机会;虽然大型化是趋势,但没有清楚的定位和核心竞争力导致合并失败。  自上世纪90年代起,台商纷纷在大陆投资设厂,但两岸金融机构的互设一直是被严格限制的。至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台湾世华银行与彰化银行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大陆商业银行与台湾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进行直接汇兑,使两岸金融关系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由于两岸在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及传统习惯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台湾在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具有优势,他们的经验对于大陆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要辩证地看待台湾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缺陷和问题,诸如:经济的集中化加大了失业率的提高;在台湾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下,不乏企业集团利用控股公司进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一些金控公司内部整合不利,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金融巨兽”,加重新组织的负担等等。台湾的金融市场开放比大陆早,对台湾金融业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促进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繁荣大陆金融市场、建立完整的金融产业法律制度,都将有积极的意义。近年来,在台湾当局的政策引导下,加上市场的激烈竞争,台湾金融企业或集团出现快速的兼并浪潮。各大金融集团或大企业财团通过合纵连横,展开对金融集团的权力争夺,使得许多金融企业或集团权力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台湾大型金控公司对台湾经济与政治的影响力重大,而且与台当局关系密切,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当局控制。这些大型金控公司特别是有官方背景的金控公司,不论是在2004年大选期间或选后稳定股市与政局方面,都表现积极,对陈水扁当局以大力支持,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政商关系网,因此对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是对台经贸工作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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