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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正义与和平的联合国维和部队现在陷入性丑闻的泥潭中,据报道,维和部队人员在东道国进行维和任务的时候对当地妇女儿童进行性侵犯和性虐待。虽然随后联合国发表了“零容忍”政策以及一系列相关的联合国文件,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阻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继续发生。本论文将集中讨论对性侵犯和性虐待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以及因为追究法律责任而与之相关的其他诸如调查,豁免和管辖权等问题。 纵观联合国每届维和任务会发现,参加维和任务的人员身份和地位都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这些人员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联合国民警和军事观察员,联合国志愿人员,独立订约人以及各国军事特遣队成员。根据相关法律和各国实践,军事派遣国对于军事特遣队成员享有排他管辖权,因此基于管辖权的不同,本文将联合国维和人员分为两类,派遣国军事人员和其他联合国人员,从而便于对责任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其他联合国人员,因为在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上不享有豁免权所以由联合国所在东道国予以管辖。对于个人民事、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就由东道国的法律决定。同时因为他们也是联合国人员,雇用于联合国,所以也受到联合国内部条例的制约。除却个人责任,对于性虐待如果符合越权行为归属联合国的条件,联合国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军队派遣国,他们对于自己的部队有专属管辖权。当军事人员因为性虐待指控而被遣送回国时,个人民事、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就由军事派遣国按照本国法律予以追究。由于军队是军队派遣国派出的,如果派遣国在性虐待上存有疏忽,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或管理义务,那么他就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些情况包括:在部队派出之前,军队派遣国没有有做好注意义务,如对人员进行联合国规则培训;如果在执行维和任务时,维和部队是由派遣国有效控制的,性虐待符合越权行为归属国家的条件;当维和军事人员因为性指控被遣送回国时,派遣国没有追究个人责任时。虽然军队是军队派遣国派出的,但在东道国执行维和任务时也存在联合国对维和军队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形,对于有效控制的判断,国际通用的标准是“行为听从谁的指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派遣国在派遣军队前没有尽好注意义务,性虐待也符合越权行为归属联合国,那么联合国与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国家尽到派遣前注意义务,性虐待符合越权行为归属联合国,那么联合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国家尽到派遣前注意义务,性虐待发生后军事人员被遣送回国但派遣国并没有追究个人责任时,国家与联合国承担连带责任。除了追究个人责任之外,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该追究军队派遣国以及联合国的责任?通过对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本文旨在建立一个体系化的追究法律责任制从而能够有效阻止及防止进一步性侵犯和性虐待,保障东道国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