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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的问题较多,目前,工程款的拖欠依然严重,因此,加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的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行使及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分析及立法完善等六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从国外不同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优先权(先取特权)及法定抵押权两种模式,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价款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对担保物权、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概念进行解释,还着重对建设与建筑两概念进行区分,以便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为后面问题的讨论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首先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其次对国外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同观点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分析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持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优先权说等三种不同观点。笔者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具有法定性、担保性、非公示性及效力优先性等特征,并阐述了理由。第三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笔者对国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要件的不同学说进行了归纳,结合审判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主体、客体及时间等要件进行分析。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主体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对已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及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可以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对分包、装修等工程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应当为特定的建设工程,还包括已完工及未完工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应合法有效,依法因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形成的债权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债权应当为工程承包人因工程施工所付出的劳动报酬,对于为建设工程投入的材料款及垫付的其他费用,笔者认为能否将其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视情况区别对待。第四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及限制。笔者先从权利行使六个月的期限性质及起算时间进行分析,又从权利实现的方式,如先行催告、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等方式,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上,可否由当事人约定抛弃,笔者持否定态度。最后对权利行使方式、时间及其他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并阐述理由。第五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分析。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优先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还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但是购房人交付了部分或大部分款项时,则优先于工程承包人优先权,也就是说,承包人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笔者结合审判实践重点对消费者购买权与抵押权冲突时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在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破产债权等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比较中,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破产工人工资请求权。第六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行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对这一优先权制度加以完善,如建立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制度等,建议完善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款的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建筑法》;建议在执行程序中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劳动部门成立建设工程价款的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