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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种新型、灵活的补充用工方式,与标准劳动用工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关系的建立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分属两个主体。尽管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有所完善,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认定中,当前存在借劳务派遣之名进行真正劳动用工的现象,法律没有对此予以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时,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难以实现,没有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在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主体连带责任承担方面,双方权利义务不明、责任划分及承担方式不明。这些都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总结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同工同酬实现以及连带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首先,对于劳务派遣中合同效力之认定,由典型案例引出派遣用工认定困难的问题,接着分析各主体间法律上的关系。即,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主体间因劳务租赁合同而建立的民事关系;派遣机构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主体与派遣工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补充用工的认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被实际派遣;二是派遣工的工作成果由实际用工主体所享有。对于借派遣之名从事真正劳动用工的现象,应当“揭开逆向劳务派遣的面纱”否定其效力。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难判定的是同工同酬权利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同工同酬是指反歧视意义的待遇;从劳动标准层面看,同工同酬是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似得到相当的报酬。酬的范围宜作适当扩大包括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但得排除社会保险。对同工同酬的认定,在混合配置模式和在独立配置模式下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针对同工同酬界定中举证责任分配与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足,建议结合立法宗旨及个案特点分配举证责任,并在《劳动合同法》92条上寻找突破口。最后,关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主体连带地承担责任问题。连带责任的学理根基是共同雇主理论,现行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完善。通过探求劳动立法本意,基于平衡劳动关系主体利益考虑,建议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恰当分配各方主体的责任、明确责任承担顺序及终极的责任负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