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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自古以来都是社会各利益冲突的关键因素,国家通过征税权的行使进行财政权的转移,征税权行使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剥夺了纳税人的财产权,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如果政府在征税的方式、征税的数量、征税的对象等问题上可以恣意为之,必然将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随之带来的将会是纳税人强烈的反抗。因此,对一个国家而言,其想要获得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得到人民的信仰,必须要确保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不会受到任意的侵犯,因此,对于侵犯人民财产权的征税权力必须加以制约和限制,宪法控制征税权的运行成为必然。西方国家现代税收与宪政制度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征税权受宪法控制的税收制度,也就没有现代国家引以为豪的宪政制度;由于宪政制度的良好实施,使得税收能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得到有效地征收。通过考究西方国家如何以征税权的控制为契机逐渐建立宪政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征税权在一个国家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控制了征税权等于是掐住了国家公权力的咽喉,拔掉了利维坦那锋利的牙齿。这对于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因此,征税权的宪法控制有其必要性,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税和征税权的内涵。学界对“税”的内涵多是从财政学的角度进行探讨,很少从法学的角度去论述“税”的具体内容和特点,界定税的内涵时通常会忽略纳税人在税的征收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征税权说到底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但它与一般的公权力不同,征税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特点,可以说是国家所天生特有的权力。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宪法控制征税权的意义,即为什么要求征税权处在宪法的控制之下和这样做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之所以强调征税权必须要被宪法控制,关键原因在于征税权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公权力,无限制的权力必定会被滥用,同理,如果不加以控制征税权,其势必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的议会制度由于代理人的惰性和选择的不可能性,无法真正做到对征税权的有效控制,宪法作为规则的规则,能很好地弥补议会制度监督疲软的不足。第三部分阐述征税权运行中宪政缺失所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宏观制度构建上的问题和征税权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如何在我国建立与完善宪法在征税权运行过程中的控制机制,主要从如何构建以纳税人权利保障为中心的宪法规则体系为切入点,探讨了应该将哪些规则要素写入宪法以控制征税权的肆意行使。同时明确规定了税收立法权的归属以及税收立法的程序性规则,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达到监督宪法是否有效地控制征税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