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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移交至关重要,尤其在多个运输公司参与运输及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商业贸易在历史上已经成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活动。来自不同地区的人民试图通过建立贸易网络来提高他们的经济价值。这项工作将检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风险分担,而这一问题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中得到特别的强调。 国际商业合同中的风险分担理论破坏了谁应为在运输途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一责任是可行的,并且也是习惯的做法。此外,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通常在运输目的地才能被发现。作为一项规则,在定损/采取适当手段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保护剩余货物等方面,买方通常比卖方更为有利。风险分担理论破坏了付款以及不考虑应归责于第三方的损失直接由买方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将贯穿全文,并构成我们研究的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具有重大的实际价值。因为它能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自从罗马时代就困扰着无数的法学家、法官和实践者。其结果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论的出现。显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不止一种。损失的风险承担规则确定了当货物出现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时,卖方是否能够要求货物的价款;买方是否必须给付货物的价款并承担运费。尽管风险已被广泛的处理,但由于集装箱、多式联运、大规模寄售、不明物品的灭失以及“卸货”的解释等概念在现代商业中经常发生变化,风险承担仍然导致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文重点研究涉及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考察的是国际贸易,研究的起点是维也纳国际销售合同公约(1980文本)。 在一个“理想”的买卖合同中,各方订立合同后将同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例如消费者从超级市场购买一些装饰品。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和买方通常处于不同的国家,同时买卖标的价值十分巨大。从合同签订(通常通过电报或传真)至买方实际受到货物这一时间段里,许多影响货物的不幸事件都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