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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与买卖合同相结合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具有典型担保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它的生命力在于它对信用供与的有效保障。我国《合同法》仅对所有权保留做了概念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文章从所有权保留概念的解析入手,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和类型;文章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德国、瑞士、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和美国的立法沿革与发展。
第二章探讨了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以及设立方式。参考了各国的立法例以后,本文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所有权保留,预告登记足以保护不动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有权保留应该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为避免过分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通知登记制度”和“债务报告和担保物清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第三章研究了所有权保留的内部结构。第一节为保留买主的期待权。文章分析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性质、保护和转让。本文认为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究属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概念。第二节为保留卖主的取回权。该节由三个小单元组成:行使保留卖主取回权的条件;保留卖主取回权的性质以及保留卖主取回权延长。本文认为保留卖主的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的表现方式,并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建立我国的取回制度。
第四章探讨了所有权保留与典型担保竞合时,如何平衡保留卖主、保留买主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的相关立法出发,以登记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留置权优先受到保护为原则,分析了不同竞合情形下当事人利益的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