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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管理方式,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逐渐被推广使用,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灵活性和积极性使得其已经成为引导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在实践中总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救济就显得很必要。而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是否应给予司法救济存在分歧,其理论基础在于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上,本文赞同行政指导属于行政行为的观点,并给予了简要论证,这也为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的提供了条件。本文首先从行政指导及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