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慈善需求不断扩大,慈善捐助的数额不断增多。然而,在《信托法(2001)》背景下的公益信托制度,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2016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2016)》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思路。慈善信托的产生,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公众的慈善需求,另一方面在财产运作上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我国慈善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慈善信托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的设计和选择。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是指慈善信托中以受托人选择为核心的资金投入、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信托业务的监督等信托运作流程的集合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能分配。本文着力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现有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优劣和业务模式的评价标准,明确如何选择合适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完善其配套制度。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从三方面介绍了慈善信托及其业务模式的基本情况,包括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以及慈善信托的分类,慈善信托产生的立法背景和社会背景,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中的基本要件和评价标准。首先,笔者明确慈善信托指委托人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并由受托人遵照委托人设立时的慈善目的开展慈善活动。并对慈善信托进行分类,明确不同类型慈善信托的结构特点。其次,通过对我国慈善信托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进行分析,明确慈善信托制度构建和发展的必要性。最后,本章明确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的定义,具体探究业务模式的内容(包括业务模式的基本要件和评价标准)。笔者通过对基本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具体分析,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业务模式的评价标准是分析我国现存业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业务模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依据。笔者对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的评价标准进行归纳,主要包括慈善目的的实现、慈善信托风险的控制和最小化、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和社会慈善风气的形成。第二章立足我国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中现状,通过案例汇总分析和特定类型案例深入分析两种分析思路具体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对现有的22个慈善信托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中存在的监管机构单一且缺少实质审查、信托监察人适格条件不明确和选择自由化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特定案例,针对信托公司独占型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参与型慈善信托进行具体分析。信托公司独占型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的问题在于忽视信托公司的劣势。分析慈善组织参与型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时,根据慈善组织的作用对其进行细分,分为“慈善组织委托+信托公司运作”型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执行+信托公司运作”型慈善信托。其中主要的问题是虽然实现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间的合作,但未形成制衡机制。第三章针对上文中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业务模式提出具体举措。首先,本章指出营造以民政部门为主的监管体系,明确设立备案的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明确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和适格条件,即慈善信托设立时以信托监察人为必要条件,且信托监察人必须具备监督信托业务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次,分析实现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自优势及功能互补的可行性和重要性。最后,笔者对我国慈善信托可能的业务模式进行探索。完善双受托人型业务模式中的单信托,主要侧重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间建立制衡和合作机制;探究双受托人型业务模式中的双信托在我国适用的前景,重点分析慈善余额信托在我国适用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