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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老龄化的中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养老问题,有顶层设计的缺陷带来的困扰,有老年人人口基数庞大带来的压力,有养老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因素等。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压力,但是新兴的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也面临着多重发展困境,养老机构虐待老人事件和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政府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健全。在越来越强调突出社会养老重要性的同时,政府、社会与学术界一致认为应当建立规范合理的养老保障体系,规范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行,保障社会养老的地位,促进整个养老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诉求,以保护老年人的生存生活权益。第一章民营养老机构概述。从民营养老机构的概念出发,分析民营养老机构的特有属性,阐释对民营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意义。民营养老机构是由民间主体经营的养老机构,它可能是公办的也可能是民办的,它具有民营性、公益性、独立性等特点。加强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然后可以规范养老市场,使养老业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可以树立政府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第二章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基础。包括理论上的监管基础与现实的要求。理论上服务行政的发展使政府成为社会“生存照顾”的当然负责人,而养老问题当然的包含于生存照顾之中。而福利行政民营化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则为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的坚实的支撑,越来越多的私人力量参与到服务行政中来,政府跟要做好本职工作。事实上政府在大力支撑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很多措施保护其生命力,市场的运行规律也要求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管理。第三章我国民营养老机构监管的法律现状及问题。本章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文件着手分析关于民营养老机构监督与管理的法律规定。然后分析民营养老机构从监管层面到运行层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包括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定性存在天然缺陷,立法体系不完整,存在重原则轻规则、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以及养老监管方式单一,日常监管流于形式等现象。第四章是我国民营养老机构监管的完善对策。本章是针对第三章分析的问题而提出的对策,包括明确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完善我国养老立法体系,在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注意规则与原则并举,以原则为指导以规则为依托,建设全面可行的养老机构规范体系,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监管机制、落实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度以及建立服务质量定时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