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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作为刑法中重要的量刑原则之一,我国刑法学界一直给予高度重视。鉴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对于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理论学界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本文以解决纷争为宗旨,以从重处罚作为研究对象,对该量刑原则作进一步的探讨。有关从重处罚的定义,现有的立法没有提及,通说认为: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要给从重处罚一个明确的概念,依托现有的思想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本溯源,从历史的角度考察。通过对其立法沿革的历史回顾,全面分析各种现有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符合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比照没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同类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刑期。刑法之所以对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科以较重的刑事责任,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所实行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由于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刑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将从重的法律后果归责于行为人,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从重处罚归责的主观条件;二是从重处罚归责的客观条件;三是从重处罚的法定刑。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研究从重处罚的直接依据。以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把从重处罚情节分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对行为人量刑时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依照刑法总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决定、规定中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依照刑法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决定、修正案对特定犯罪适用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刑法予以概括性规定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时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包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应当考虑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了更好的适用从重处罚,明确从重处罚的量刑基准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量刑基准对量刑活动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它在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很多的争议。在存不存在量刑基准、需不需要量刑基准以及如何确定量刑基准等问题上,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笔者在分析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的基础上,以“中线论”为理论基础,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设计了一套适用于我国不同法定刑模式的量刑基准,以期对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由于这种设置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所以还需要日后进一步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