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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近年来颇受学界及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其展开的讨论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愈加层出不穷。通过以往的研究,学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已然形成共识,但是关于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探索并不多见。而众所周知,法的内容的实现并非立法的必然结果,除了立法,它还有赖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本文正旨在运用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试图深入探究如何从法律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真实透彻地实现。论文首先从地方上已经进行的鲜活实践入手,了解全国各地的信息公开进程,结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对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因素---观念的滞后,制度的缺位,微观问题的复杂等进行分析,为后文进一步的探讨其法律保障问题作好铺垫。其次,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划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探讨。一方面,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本身,笔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保障可具体细化为:宪法,法律的立法保障;由独立第三部门监督与行政复议,诉讼救济途径的畅通共同构成的机制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形成的特殊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从宏观的整体法律层面考虑并延伸开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需要处理好它与个人信息保护,保密之间的平衡衔接问题。它们初看起来价值追求恰恰相反,格格不入。但经过分析会发现它们有着显著的相容性,可协调性。它们的良好协调对政府信息公开实现的推动是十分有益的。最后,有了充分的保障,良好的协调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应是可以期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是立法的直接目的,而实现公开的目的正在于追求政府信息公开将带来的无限价值。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些价值的实现与否也是衡量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准。所以论文尾部笔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后的法律效应,价值进行了一番前瞻性的设想。通过论文的整体研究讨论,笔者认为,目前的地方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不少,这都源于某些根本性障碍因素的影响。应以一系列内在法律保障和外在关系协调的方式内外结合加以解决和清除,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宏观上真实透彻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