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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问题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婚生子女否认案件也随之而来,数量不断上升,尽管目前法律上针对婚生子女否认进行了简单规范,但却并未将其作为一项体系性制度单独存在,有的将婚生子女否认归入到离婚案件中,有的将其归入到抚养案件中,缺乏明确具体的婚生子女否认标准及程序架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相关著作对婚生子女否认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只是一部分规定。完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既有利于婚姻和家庭和谐,又有利于保护家庭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尽早将其规定在法律中是重中之重。对比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对婚生子女否认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与国外相比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中涉及到的案件数量更多,范围更广,法院在处理婚生子女否认案件时缺少具体的判定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问题引起社会反响强烈,因此本文会结合国外相关法律体系,通过结合现有的案例,深入分析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所提出的诉求和倾向,找到双方当事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以争议焦点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婚生子女否认存在的弊端,提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从完善制度要求与满足现实需要两方面出发,首先对婚生子女否认的性质、构成要件做一个具体的规定,并结合现实案例中涉及到的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等相关诉讼请求的提出,通过利益衡量进一步明确婚生子女否认的请求权基础,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着手,进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通过以上要求提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规范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主体范围、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举证要求增设婚生子女否认诉讼专门解决这类问题、婚生子女否认在符合什么情况下才会消灭,从而进一步提出我国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婚生子女否认案件多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做好情与法关系的平衡,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济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