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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些瑕疵设立的公司已经完成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取得了公司法人格,但由于其实体或者程序要件的欠缺,所以瑕疵设立的公司并不具备一般公司所具有的抗拒公司经营风险等能力。而这个时候,这些责任很可能就需要没有过错的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来承担。所以,瑕疵设立的公司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完成,我们有必要对瑕疵设立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对公司的设立做了一个分析和探讨,因为公司的设立是整个公司制度的基础,是公司创办过程中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对整个公司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接着本文对公司瑕疵设立做了一个概论。对公司的瑕疵设立与相似概念的比较得出公司瑕疵设立的特点,进而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形进行了归类和总结,从而对公司瑕疵设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接着本文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不足之处,其目的的是找出其中的问题点,以便于和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对比,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紧跟着本文对国外公司瑕疵设立进行了论述,从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来找寻适合我国的科学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之路。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找寻各个法系此种制度的特点,并对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相关立法运行成本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本文又从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了两大法系相关立法对我国当前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对我国现在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规定所需要完善的方面做了总结,并就具体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对我国建立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理念做了建议性的概括,补充了公司瑕疵设立的原因,完善了公司设立瑕疵的补正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的解散制度,并进一步规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民事责任,以更好的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后果进行救济,而在本部分的最后,从诉讼的原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的判决效力等方面出发,对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瑕疵设立无效诉讼制度做了建议,以期达到更好的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