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的带宽的增加,网络直播的门槛越来低,越来越多人加入到网络游戏直播的大军中。以往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规制的讨论往往集中于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但是对于网络游戏直播如何进行保护却没有更深的讨论。伴随着“耀宇诉斗鱼”案发生后,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但是至今不同学者之间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观点。游戏画面的应当如何定性,对网络游戏直播如何进行保护,以及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权利主体是谁,其拥有怎么的权利等等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网络游戏直播所使用的游戏画面应当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网络游戏直播则是对游戏画面的传播,因此可以用著作权法的体系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进行规制。首先,本文对当下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即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不同判决对于游戏画面的定性存在着不同;第二、由于对游戏画面定性的不同进而导致保护网络游戏的模式不同;第三、现如今网络直播中牵扯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这三个问题也是确定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直播的关键。其次,本文认为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网络游戏直播属于对游戏画面的传播。具体而言,游戏画面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可复制的表达,其可被认定属于作品。而网络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针对于游戏画面并没有独创性的贡献,其只是对于该画面的传播。因此,网络游戏直播应属于邻接权调整的范围。再次,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的游戏画面、网络主播画面、以及两者结合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及其归属做出界定。即游戏画面的著作权按照不同的游戏类别,可能分别属于游戏开发商和游戏用户。网络主播画面亦可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分属于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只是由上述两种作品的进行简单的位置结合所形成,并没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后,对网络游戏直播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应当怎么保护进行说明。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游戏开发商、网络主播、游戏用户以及网络直播平台享有何种权利,他们对于这些权利如何保护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