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手段的暴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足以使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极度的恐慌之中。为了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我国已加入绝大多数的反恐国际公约,并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的“涉恐”条款予以增加和修订。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仍没有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与反恐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笔者拟从反恐国际公约的基础问题出发,结合反恐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恐立法模式,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与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进行合理的区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反恐国际公约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对13项全球性反恐国际公约和某些典型的区域性反恐国际公约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进行概述。其次,在此基础上对反恐国际公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强化阶段进行分析,此外本部分还对国家恐怖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总结出反恐国际公约中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律和特征,为后文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反恐国际公约的转化模式进行分析。通过本部分可以了解各国对于反恐国际公约的态度与立场,为完善我国《刑法》“涉恐”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纳入模式和转化模式是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两种主要途径,不同于其他国际法律规定,各国对于反恐国际公约几乎一律采用转化模式对公约的内容加以规定,这不仅与各国的立法传统有关,更是反恐国际公约自身特性的要求。经转化模式内化为国内法之后,缔约各国针对反恐国际公约的内容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又各有不同,其中单行刑法模式和刑法典模式是各国采取的主要模式,而采取附属刑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则少之又少。这是因为单行刑法模式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补充性等特点,刑法典模式则具备稳定性、权威性、便于操作等优势。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与其他国家一样采取转化模式对反恐国际公约的内容进行规定。就立法模式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刑法典模式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第三部分是围绕我国《刑法》现有的“涉恐”立法展开。在我国,以“东突”、“藏独”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是最主要的恐怖主义势力。经过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与完善,我国《刑法》的“涉恐”条款更加的丰富和完整,包含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和爆炸罪等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在内的内容。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反恐国际公约的内容与精神,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刑法典模式,且具有“相对集中分散式”的特点,并逐步由注重打击转向侧重预防,强调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各种预备行为。但囿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刑法》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存在与反恐国际公约不协调、恐怖主义犯罪等基本概念不明确等诸多不足,本部分的重点就是指出这些不足之处,并加以论证。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刑法》“涉恐”立法的建议,并对恐怖主义犯罪与相关犯罪进行区分。首先,结合反恐国际公约的国内刑法转化模式,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刑法》应采取的反恐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其次,从具体层面上对我国刑事反恐立法的内容予以完善,提出在我国《刑法》中设立“恐怖主义行为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罪名,并从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双重性、目的的多层次性、手段的暴力性及破坏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入手,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与内涵及其与相关罪名的区别进行分析,以达到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际运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