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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民事诉讼中,部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自身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通过诸如拖延诉讼期间、迟滞诉讼进程的行为来逃避应有的法律义务,从而拖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承担着平息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公正与效率作为其两个重要价值,二者往往不能两全,司法公正是人类司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目标和真理,效率也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和保证书。公民遇到问题诉诸法院,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符合案件真实的公正裁判,而这样的裁判又不宜经过太长的等待。久长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利用其的机会,如果某一个纷争个体过多耗费此资源,亦将导致社会整体公正的缺失。另由于诉讼逐渐不再被视为仅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抗争,逐渐步入法官的指挥和援助的作业共同体时代。强调法院、双方当事人三方协同合作的协同主义进入公众的视野,并作为诉讼指挥棒发挥着定作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程序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审前意见交流、速答程序、证据交换等诉讼阶段的相关义务规定,协力阐明案件事实关系的义务和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排除。而且,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其是在协同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与“失权”机能的释放,辅之以法官阐明义务,往往更能起到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有善意促进诉讼进行的义务,协同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阐明,在己方提出主张、证据及攻击防御方法时无迟延的恶意,否则若导致诉讼行为拖延或迟滞未完成且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时,将承担不利的相关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