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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公司登记制度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话题,对它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因而导致了有关公司登记理论上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也正因为如此,笔者选择了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这一论题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以期能在该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在对德国、日本、美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立法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全文由四大部分构成,总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公司设立登记概述。首先,笔者指出了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着,笔者介绍了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和程序。最后,笔者较为详细的论述了公司设立登记的三大法律特性:第一是公司设立登记的强制性,即各国公司之设立,皆须依法登记。第二是公司设立登记的公法性,即我国公司设立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许可的公法行为。第三是我国公司设立登记为兼具公共管理性和公共服务性的行政行为。第二部分是公司设立登记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分类。笔者首先列举了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效力”一词含义的多种理解,并指出该词在本文的含义为:合法有效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内容对特定的人和事物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作用力。然后,笔者把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内涵界定为: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经由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并登记在案的,有关公司的一系列事项对公司本身、相关第三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作用力。最后,为便于下文对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论述,笔者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简单而又实用的分类:根据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力的表现形态不同,可把其分为赋予型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所作用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对公司本身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和对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司设立登记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和论述,是全文的核心部分。笔者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分析:一是对我国公司设立的九大法定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逐项予以分析;二是对公司设立登记的创设力、确定力和公信力等三大综合性的法律效力进行论证分析,并指出创设力创设了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公司设立登记最基础的法律效力。确定力则使公司登记事项处于合法、稳定、可信的状态,对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公司设立瑕疵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了专门论证,认为我国应采取瑕疵登记完全有效的制度。第四部分是有关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指出我国有关公司登记的立法应区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应明确登记注册与登记公告各自的法律效力,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应确定公司设立瑕疵登记的法律效力。本文的创新性在于:第一,从肯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同质性入手,否认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得出我国公司设立登记属行政许可的结论。第二,依据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力的表现形态不同和作用的对象不同对其进行分类。第三,从我国公司设立的九大法定登记事项入手,对它们的法律效力逐项予以分析。第四,认为瑕疵登记的公信力可及于恶意第三人。第五,认为我国有关公司登记的立法应区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司登记注册创设了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使公司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签发营业执照则表示公司获得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已出现重大瑕疵,法律应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