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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今,复杂的环境问题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依赖罚款、关停等强制手段,通过惩罚环境保护义务人,迫使其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然而,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的改善才是行政机关真正的目的,惩罚义务人只是迫不得已的手段。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正是出于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其作为一种间接的调整手段,并不会引起义务人强烈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通过这样一种费用支付义务来替代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方式,义务人有了更多的实现自身义务的选择,而行政机关也实行了环境保护目的。因为代履行主体问题影响着代履行的结果,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在范围、相互关系以及法律义务上予以明确,也需要在实际履行人的选择上予以规制。 本文首先概述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概念优势及问题;其次讨论了代履行主体的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再次探讨了代履行各主体间的关系;然后论述了实际履行人的选择;最后梳理了代履行各主体的法律义务。 第一部分先是概述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概念以及制度本身具有的优势,然后通过对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引出了代履行主体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进一步探讨了代履行主体的范围,通过对现有规定的考察,找出其中关于代履行主体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代履行各主体间关系的讨论,厘清了代履行这一多边关系中,各个主体互相之间是如何发生联系的;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通过对实际履行人可能选项各自优劣的分析,比较出第三人代履行相对于行政机关自行代履行的优势所在,即预防腐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激发社会环保积极性,提高环保的效率等,进而得出以第三人代履行为一般,以行政机关代履行为特殊的实际履行人选择原则,以期为实际履行人的选择提供了参考;第五部分则是对代履行各主体所负有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论述,明确了代履行各主体在代履行中所应承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