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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经营的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依据协议双方当事人分处交易的不同层次,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竞争层面的市场主体达成合意,通过协议排除、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早期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中,认为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一样,对竞争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对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比较严格的态度。但是随着理论深入的研究,学者们发现,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的影响更为复杂,适当的纵向协议对社会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过度的纵向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因而,实务中我们不能像对待横向垄断协议那样严格的规制纵向垄断协议,不能简单的适用本身违法性原则。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纵向价格限制与纵向非价格限制,鉴于他们对经济效果产生的影响不同,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运用经济学知识,对纵向垄断行为对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必须考虑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相关市场是否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及纵向垄断协议的动机等相关因素。目前,对反垄断法研究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对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法律标准,经历严格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及原则违法、例外豁免原则。虽然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法律条款过于抽象,在具体的立法、司法、执法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同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私人诉讼资格的认定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对于我国一个缺乏传统反垄断法的国家来讲,应该吸收和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做法。在学习借鉴的过程中,要区分对待不同形式的纵向垄断协议,对于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等严重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行为应适用严格的法律标准,而对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考虑竞争状况,给予合理的法律评价。因此,在设计具体的完善措施时,不仅要注意对纵向垄断协议法律性质认定,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实施后的法律效果,然后科学合理的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此推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