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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选择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之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理论界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法律性质以及两者在具体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观点不一,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对此规定不全,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做法与现象。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会逐步扩大封闭社区制向开放街区制的转变。即便如此,以下问题仍会存在:在开放式街区阶段,并非所有封闭社区的围墙都会被推倒向外开放;同时,同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还是存在相关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因此,该意见也不能削弱本选题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如此看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选题依然有其重要性。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相关问题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可以帮助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中出现的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之难题。其次,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复合型与多样性,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深入探讨国内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相关理论内容,尤其丰富了诉讼担当制度和必要共同诉讼等关联理论知识。最后,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相关问题,能够有效地结合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从而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得益彰、彼此衔接。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具体内容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内涵及基础。它以法定的管理处分权和诉之利益作为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并且业主委员会诉讼担当的正当性主要源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权利义务主体的授权。具体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给付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处分权,其确认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享有的诉之利益,其形成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自于法律规定或业主委员会对形成权益享有的管理处分权。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各类型化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的主要问题,如在业主共有权诉讼中,业主大会的非诉讼担当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担当问题、业主之间的必要共同诉讼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业主适格问题;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哪些业主可作为适格原告和谁作为适格被告的问题以及诉讼担当下的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等。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造成以上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国内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对相关制度与内容规定的不完善与缺陷。前者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内涵界定之限制和对当事人适格具体要件之缺少;后者表现为民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与相关内容规定的不明确等。第四部分针对以上问题之所在,本论文提出的以下可供解决的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适格当事人的内涵以及明确诉讼担当第三人可作为适格当事人等;在民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规定在业主共有权诉讼和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适格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诉讼主体地位以及业主大会的性质、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