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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素行是行为人平时品行规范化的学理归结,亦即通说所谓的犯罪人一贯表现。顾名思义,犯罪人素行因其犯罪性而进入刑法的规范视野,是犯罪事实规范化及刑事规范人格化的结果。刑事一体化语境下规范与事实的对接与契合赋予了犯罪人素行特殊的地位与意义。犯罪人素行内在蕴涵的犯罪人格、刑事责任、罪刑机制暗合于“事实——价值——规范”的刑法评价机制。然而,现行规范及理论并未为其合理定位,因此,犯罪人素行之情节规范及政策检视就成为一种必然。本文共约40000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人素行之人格考察。对犯罪人格的考察是因为犯罪人素行是犯罪人人格外化的持续表现,更是人格刑法思想的必然选择。犯罪人素行是人格形成积淀过程中,人格特质支配一贯延续的外在表现,而人格的外显则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前因。第二部分,犯罪人素行之责任探究。对刑事责任的探究是由于犯罪人素行影响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更是对刑事归责机制的合理完善。犯罪人素行之责任加功是责任主义下人格形成责任的具体规范。第三部分,犯罪人素行之罪刑机制。犯罪人素行的罪刑机制源于犯罪人素行是罪刑正当的个别具象,更是罪刑体系重构的法律进化。客观行为定性基础上的犯罪人素行不仅具有影响罪量的二元定罪效力,而且也具有量刑个别化和人格化视野下犯罪人主体归属考虑的刑罚量定功能,同时也是刑事执行过程中罪犯处遇分类及具体处遇措施运用的依据。第四部分,犯罪人素行之情节规范。犯罪人素行的情节规范在于犯罪人素行是犯罪人刑事规范的重要前提,更是犯罪情节内涵的必要因素。犯罪人素行之情节规范应当在厘清犯罪构成要素关系的基础上,以类型理论为视角理顺犯罪情节分类,最终实现法定化。第五部分,犯罪人素行之政策检视。犯罪人素行的政策检视既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合理化的自身需要,更是维护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犯罪人素行来源于事实规范化却归因于规范人格化。犯罪人素行是刑事政策人性化进程中个别处遇、非犯罪人化、再社会化等以人性关怀为核心的人道主义原则和人文情怀的内在要求。简言之,犯罪人素行于当前刑事法律建构具有重要的规范及事实意义,更是政策理念检视之必然要求。必须正视犯罪人素行的媒介价值及其本身具有的规范地位及现实意义。学界与实务界有必要对犯罪人素行给予应有的关注并于现行规范及刑事政策中为其求得合理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