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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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进路,是讨论许多具体部门法问题的重要的工具之一。本文对医疗侵权相关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及法律规范的效果进行经济分析、论证和预测,从效率、激励的角度说明其合理性或不完善性,并对我国的医疗侵权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介绍医疗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基本假设、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在这一章中,首先对我国现有的侵权立法和研究进行了反思,指明对医疗侵权进行经济分析有助于弥合法学界、医学界的分歧,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深入全面的研究。本章论述了与侵权法分析密切相关的法经济学基本假设和理论基础。笔者对与医疗侵权法经济学分析相关的法经济学知识进行了简要系统地介绍,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的论证就是建立在稀缺性、经济人、外部性和信息成本这些基本假设基础之上,采用了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帕累托最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和汉德公式等法经济学基本理论进行的。第一章是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法经济学认为侵权法的核心目的在于威慑以激励当事人的事故预防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通过法律对预防义务的分配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医疗侵权双方当事人的最优预防行为集中体现在归责原则上。通过博弈分析发现,医疗机构的免责制度是没有效率的;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激励医院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医疗损害的发生,但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会增加社会总成本及患者本人的成本;比较过失责任能促使双方都进行医疗损害预防投资,可以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总体上能够增加社会福利。第二章是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汉德公式被公认为是判断过失的有效标准。本文通过汉德公式对医疗机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的分析得出结论:过错责任原则下,医疗机构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在一定的医疗管理规程中设置,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超出社会总成本最小时的预防水平。笔者指出,《侵权责任法》废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善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采取“防御性医疗”现象,但是要求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大多数的举证责任,过于苛刻。通过对几个国家医疗举证方法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举证责任:第一,除了医疗产品侵权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原告负有对被告过失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能够具体说明他的损害和发生损害的过程,能够具体说明被告以何种预防措施能够避免损害,即举证被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未达到汉德公式要求的预防措施、预防成本过低时,为原告完全的过失举证。第二,在受害患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过失时,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采用表面证明规则来降低原告的举证程度,只要原告证明达到了表面证据规则的标准,就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转由医疗机构承担反证没有过失。第三,可以考虑增添过失推定的法定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允许被告反证无过失。第三章是关于患者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在患者权利中,首要的就是知情同意权。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医疗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会侵害患者利益,因此必须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基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重依赖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通过消费效用及消费偏好原理的分析,笔者认为以具体患者标准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更为合理,虽然这一标准要求较高,但是可以促进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到患者的决定过程,更有针对性的履行告知义务。影响医疗告知的因素包括治疗的紧急性、公共利益、患者的放弃、说明的危害和风险的发生概率。患者的另一项重要权利是隐私权。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的部分隐私不可避免地要暴露于医务人员面前,法律对患者隐私权范围的界定,可以看作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其效率可以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标准加以检验。根据这一标准,名人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为:披露名人的医疗信息所产生的收益小于允许他们对信息保密对其本身所产生的收益;对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隐私权则应优先保护。第四章是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论述。我国目前的侵权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较多,因此本章内容设置较多。首先,缺陷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现行法规定不够准确,笔者认为,应该由生产者、医疗机构和销售者三个主体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生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修正意见。其次,市场份额理论是解决众多不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效方法,在由于服用药品造成的患者身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笔者以我国的“龙胆泻肝丸案件”案件为例,指出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尝试和推广新的判案理论和方法。第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因医疗侵权导致患者死亡的,其家属根据现行法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侵权责任法》对死亡的赔偿存在法律漏洞。另外,城乡赔偿的不一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现实,《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突破,但仍需要继续完善。第四,对缺陷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致害课以惩罚性赔偿,遏制并制裁企业侵害患者的不法行为,可形成一种利益刺激机制,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达到预防侵害,实现社会福利的增长。惩罚性赔偿,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大小应当适当,过低无法促使生产者产生减少产品缺陷的激励,过高又有可能抑制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企业还会将过大的成本转嫁到患者的头上。第五章论述了医疗侵权损害的分散机制。’单纯利用医疗侵权法律规范来解决赔偿问题是不够的,因为侵权责任并保障所有受侵害的人都得到赔偿,即风险有时由受害人承担,而无法分散。最优的风险分配应该是按照不同的风险形态匹配不同的风险水平,以及设立一定制度来有效转移风险。因此侵权法以外的其他分散机制是必要的补充,通过对三种分散机制的论述,可以发现无论是医疗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起到分散损害的作用。在肯定其他风险分散机制作用的同时,笔者对侵权法的未来持乐观态度,保险并不能取代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制度虽然可以降低风险的影响,但是却不具有对最优预防和最优信息的激励。从论文的创新来看,笔者以为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从论文选题来看,与国内现有发表的有关医疗侵权经济分析的论文相比,本文是较为全面系统地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究医疗侵权的一篇论文,对涉及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从论文的内容来看,本文对对我国的侵权法和医疗侵权的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现有侵权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均需修正,在重视定性分析、法律解释的同时,应加强经济定量分析,研究内容应反映社会现实尤其是农村的现实需求。文章对现有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改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告知义务的范围的界定,对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现有医疗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等。本文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笔者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还嫌稚嫩,医疗侵权涉及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领域,因此作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影响着论文质量,作者需要加强与医学界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论文的深度。第二,因为章容量有限,对医疗侵权的部分内容如因果关系等没有详细展开论述,有待今后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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