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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意义重大,与公司、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都有密切关系。然而实践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也侵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极大威胁了交易安全。遗憾的是,我国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立法规定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第一,民事责任的比重较小,无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提供很好的法律预防和法律救济;第二,关于瑕疵出资的股东的权利规定的不尽完善;第三,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解除方面有待完善,第四,关于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尽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五,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的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在适用过程中因取证困难,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程序方面相关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防止股东瑕疵出资的预警机制欠缺;第二,关于瑕疵出资股东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尚需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股东是否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仅需提供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但是,如何界定“合理怀疑证据”及如何取得“合理怀疑证据”仍是问题。综上,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方面,在细微之处仍存在些许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结合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关于股东瑕疵出资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股东瑕疵出资制度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股东出资的概念入手,先研究了股东出资的性质,包括股东的出资义务源于对公司股份的认购的契约说、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为一种法定的义务之法定说,以及股东出资的义务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约定义务的折衷说等。接下来着重分析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特别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确定的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表现形式;其次是对股东瑕疵出资相关的资本最低限额的降低及分期缴纳制等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还阐述了股东瑕疵出资的危害。第二部分首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两大法系先进国家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定,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有所裨益,接下来具体阐述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分析了其对公司、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及其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还阐述了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及相关人的责任承担。接下来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立法评价,指出其进步之处和存在的缺陷。进步之处在于:拓宽了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主体,首次明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取消其股东资格,构建了多元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方式,完善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等。紧接着指出在细微之处仍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前文已论述,此处不再赘述。第三部分,在前文发现相关不足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相关措施予以完善。在实体方面,在立法中确立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完善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方面,完善股东瑕疵出资的预防机制,完善股东瑕疵出资举证责任的承担,将减资程序作为解除股东资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