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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一个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好意同乘中,因机动车一方的原因,致使同乘者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一般认为,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侵权责任。但是,究竟应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给此类案件的实际裁判带来了困难。妥善解决此问题,既有利于司法裁判,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这种良好社会现象的良性发展。同时,对深化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亦有帮助。本文在借鉴外国法及学界各位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就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责任的减轻及免除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有利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在借鉴日本法、德国法、美国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也就是同乘者的范围。第二章:明确同乘者受有的损害包括人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以及财产权利的损害。第三章:探讨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支持学界一般观点,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同乘者体质特殊的情况下,特殊的体质只是侵害行为因果历程运行的环境,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第四章:探讨好意同乘侵权人的过错。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与学说,并考察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背景,以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为基础,认为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主观要件方面是过失,不包括故意。第五章:讨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考虑到我国保险制度未如美国、德日等国健全,如若判令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方面会造成其极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所以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减免。一是在裁判中注意免责约定、与有过失、自甘冒险的适用,二是在不存在上述减免事由时,结合具体案情,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