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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共部门开始借鉴企业及其他营利组织的管理方式,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合同管理也成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行政管理体制较为僵化的情况下,一些好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在公共部门无法找到发挥其作用的适宜环境。公共部门在用人方面的合同化管理,属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变革措施之一,对于公共部门真正从人事行政管理转变为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是通过一种特殊的现代契约制度即雇佣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形成的。在不同的组织形态中,针对不同受聘人员的雇佣合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如企业组织与受聘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政府部门与部分公务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等,都属于雇佣合同的范畴。公共部门合同管理,指在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中的雇佣合同管理,即以组织中的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为管理部门,通过对雇佣合同内容的设计、订立、变更、终止等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支持和辅助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工作的开展。 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开始转变人事制度,视政府为雇主、公职人员为雇员,实行合同管理。转型中的我国公共部门积极学习其中的优点,进行了一些具备合同管理性质的变革,如政府部门对一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制,国有企业推行全员合同制等。合同管理在工商企业中的应用已经是普遍的和自然的现象,而本文重点研究的是在保证公共权力正常行使的前提下,政府部门或“第三部门”如何实行合同管理的问题。由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本文中的“我国公共部门”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区别,但在实行合同管理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公共部门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合同内容空洞化、合同没有发挥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的作用、合同监督机构和制度不完善等等。 合同管理按阶段可分为合同订立前的审查,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合同监督。实行合同管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始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订立前,要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及签订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既要合法、公平,又要发挥对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支持作用。合同纠纷要有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处理。 合同管理在公共组织的应用伴随着公共组织改革的步伐将逐步深化,在推行过程中,有许多需要应对的具体问题。本文选择了人事争议仲裁这样一个特殊视角,分析了A市推行公共部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共部门合同管理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案。 本文的出发点在于研究在我国公共部门的特殊环境下,如何通过实行合同管理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技术搭建运行平台,主要采取了文献综述、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来论证我国公共部门实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步骤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可查询到的公共部门合同管理研究资料较少,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也千差万别,对于合同管理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地位、如何支持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模块的运行,以及与其他模块之间有何联系等问题,本文依然研究不够深入。希望随着我国公共部门合同管理实践的增多,能够得到更多实例和工作经验,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