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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针对拆迁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三大原则的缺乏及强制拆迁等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现行拆迁法规的分析与反省,以及对西方征地拆迁立法经验的借鉴,为我国的拆迁立法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意见。 文章首先从史实、制度、学理的角度回顾了我国及西方主要国家拆迁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对历史的描述,了解了现行拆迁法规产生的背景和渊源,另一方面,西方的拆迁制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借鉴的依据。 在前章的基础上,本文针对拆迁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展开了讨论。提出了“两个争论”。一是拆迁的性质问题,批判了长期以来把拆迁定位为行政强制行为的错误观点,提出了拆迁的性质实际上应是一种民事行为。另一个方面是对拆迁过程中“政府经营城市”的理论做了强烈的批判,因为这可以说是众多非法拆迁的动因,文章指出了这一理论的违法性,违宪性。 现行拆迁制度由于缺乏必备的三大法律原则,因而是一部“恶法”。文章详细论述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应必备的三大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利于发展原则。文章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对比国外的征地拆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如何在拆迁制度中体现和保障这些原则。 强制拆迁是给被拆迁人带来最大伤痛的焦点问题。文章分析了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性质,特别分析了行政强制拆迁的特点和行使范围,并将其与司法强制拆迁严格区别。文章还对现有法律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强制拆迁规定的不足作了充分论述,并对《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的规定做出评价。 文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综合论述了我国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制定一部拆迁法的立法设想,并就立法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