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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美国著作权法令暨判决之研究(民国九十七年度:法令及最近判例)》,2008年11月30日发布。
公共领域从理论上可以区分为公共信息领域和公共自由领域。公共信息领域由思想和事实等素材、著作权保护期满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实际上无法赋予著作权的作品以及作者明确表示永久放弃权利的作品等组成。公共自由领域的对象为著作权作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众对其进行特定使用得以排除违法性。
公共领域是法律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场域。在公共信息领域中,公众享有广泛的接触权和使用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作者则享有著作人身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公共自由领域中,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公众对作品享有一定的接触和使用权利,且作者就公众对其作品的特定接触和使用负容忍义务。公共领域是创作之母,其保障了公众的文化权利,是推动社会文化进步的动力,具有重大的价值与功能。
目前公共领域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已经出现了公共领域的危机,并在世界范围内蔓延。这些危机体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非理性延长,以及著作权客体和内容的不合理扩张。导致这场危机的内因是著作权法价值理念的以作者权利保护为中心转向,外因是在利益集团游说和推动下,著作权的扩张被极度扩大,并通过著作权法的全球一体化推向了全世界,我国也被卷入其中。
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著作权扩张对公共领域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缓解公共领域的危机。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明确以维护公共领域与著作权人利益并重的立法价值取向;适当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合理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缓解数据库保护对公共领域的冲击;倡导知识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