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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刑法的理论中,涉税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有机统一。在笔者看来,涉税犯罪由于被评价为犯罪,首先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而由于在行政刑法中,基于行政法对于刑法的规制作用,涉税犯罪便具有了行政违法性。因此,在涉税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存在着涉税犯罪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由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二者并存,并且不相排斥,所以在涉税犯罪中存在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本文以梳理并建立比较有效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机制为出发点,主要论述了以下四个问题。一、涉税犯罪的刑事责任。虽然刑事责任是贯穿于刑法运行始终的关键因素,但是对于涉税犯罪来说,其刑事责任比较而言仍存在着特殊之处,笔者通过分析涉税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根据区探究涉税犯罪的行为模式,并且由此可以窥探出在涉税犯罪这一行政犯罪中,相关行政法规即《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刑法中涉税犯罪的处罚依据起到了相应的规制作用,同时在探讨涉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模式中,可以发现在法律责任实现方式上,涉税犯罪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仍然存在着聚合。二、涉税犯罪的行政责任。在笔者看来,涉税犯罪的行政责任与其刑事责任相比是具有或然性以及派生性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涉税犯罪中,涉税犯罪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隐含与行政违法性中的,并且在广大的行政犯罪领域中,发生法律责任聚合的情形只能存在于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与行政法时才可以产生,即法律责任聚合发生在法律调整的交叉领域。对于涉税犯罪来说,虽然刑法分则所规定的10个涉税犯罪罪名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所规定,但是在整个法律责任聚合的大环境中,涉税犯罪的行政责任也应该具有相当的或然性以及派生性。三、涉税犯罪法律责任聚合。由于刑法对于涉税犯罪的规定依托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的描述,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交叉领域中,便产生了相互独立并且不相排斥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便是涉税犯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虽然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聚合问题有所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模糊,甚至缺少明确的解释,这便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容易导致“以刑代罚”的混乱局面。四、涉税犯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实现。笔者试图从确保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互独立,维护刑事司法权威性的角度去厘清涉税犯罪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具体说来包括:1.涉税犯罪的法律责任应当独立适用,2.涉税犯罪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并列适用,3.要建立好涉税犯罪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