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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社会化要求产权社会化是经济领域的一条规律。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今天,不仅生产资料使用、生产过程、生产产品实现社会化,而且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也有了广泛发展,同时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社会化跨越国界扩大到世界范围,使生产发展日益具有国际性质。生产社会化是个别企业追求劳动生产率的必然结果。在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下,产权逐步社会化,即财产各项权利都商品化,可以交易,给社会上所有能参与交易的人提供了可以拥有产权的机会和可能。随着产权社会化的程度加深,在私有制内部,就会产生“公有”因素,即产权在归属、行使上具有“公有”性。当产权“公有”性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和行使的程度时,公有制就要代替私有制。 产权社会化起始于封建社会的租佃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迅猛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是生产社会化要求产权社会化这一经济规律的实证。第一次科技革命后,体现产权社会化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业主制、合伙制、合股制。产权社会化程度较低;第二次科技革命后,资本主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多采用股份制形式,产权社会化程度加深,其经营权有“公有”性;第三次科技革命后,“公有”因素开始萌芽、发展,体现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主要有:国有经济、合作经济,职工股份所有制、利害相关者经济。 我国所有制结构演变的历史,从正、反两方面证明,所有制的建立不能违背生产社会化要求产权社会化这一规律。改革前,我国企业产权安排不是根据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而是人为做的安排,造成财产各项权利不清晰、产权不商品化、不能流动,并且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单一,这一切都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改革后,我国顺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收缩国有经济规模,大力发展个体、私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每种所有制都有多种实现形式,促进了我国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