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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犯罪日益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破产犯罪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还会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还会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相当高的犯罪黑数。因此建立和完善破产犯罪刑事立法,满足抗制破产犯罪行为的需要势在必行。 在发达国家如英、美、日等,企业破产与企业设立一样,是一种正常现象。基本上市场主体与破产主体是一致的,其设定的破产机制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通过优胜劣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债权人在不能以正常方式实现债权的前提下,以债务人破产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我国的破产法从80年代初的酝酿,到1986年7月在沈阳揭开破产实践的序幕;从1986年12月第一部全国性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到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直都在谨慎中开展,但目前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定明显滞后,新破产法与刑法不相衔接,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尽快地构建适合我国的破产犯罪体系,颁布制订更为完善的破产法。 本文围绕新出台的《破产法》,通过比较中外立法,分析我国现行破产犯罪制度的不足,考察在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时可能遇到的法律瓶颈,对我国破产犯罪的体系构建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破产犯罪的法律属性和立法原则。在破产犯罪的特性上,破产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经济犯罪。它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同时也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具有很大的隐秘性,而导致民众对其认识不足。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破产犯罪又属于典型的预谋犯。针对破产犯罪的这些特性,我们在立法时要树立立法协调、立法超前性和实效性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我国破产犯罪立法及破产犯罪的现状。在这部分,首先叙述了我国破产犯罪规定的历史沿革;然后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实践中公司企业破产恶意转移财产的典型形式,主要有以不合理低价甚至无偿转让资产欺诈债权人、利用企业投资欺诈性地转移破产资产、通过设置抵押权欺诈性转移破产财产、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借以在破产之际欺诈性转移破产财产、利用破产企业资产超发职工工资、安置费等;接下来论述了我国对破产犯罪的立法情况,包括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破产法以及目前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立法情况;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也提出了当前我国破产犯罪立法上存在的几个方面的缺失,主要有没有建立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破产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模糊不清、缺乏适应于破产犯罪特点的刑罚体系等。 本文的第三部分为国外破产犯罪体系考察。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破产犯罪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该部分也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具体的破产立法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本部分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处罚等进行了分析总结。 本文第四部分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的建立。首先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提出了破产犯罪的概念和立法体例。接着对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也根据我国破产犯罪的自身特点,确定了我国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提出设立破产欺诈罪、过怠破产罪、庇护债权人罪、第三人欺诈破产罪、破产管理人渎职罪、破产受贿罪、破产行贿罪、违反破产义务罪等罪名。针对现有破产犯罪立法中的刑罚强度和刑罚方式不合理的问题,本部分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刑种和刑期也提出了相关看法。 总之,突破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与缺失,建立和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破产犯罪体系,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生成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形成市场经济统一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