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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兼有人格性、契约性和法制性的特点,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新兴商事法律制度。个人征信制度是一种对个人信用进行征集和调查的法律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将使诚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处罚,有利于鼓励人们诚信交易。目前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征信法律框架体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机会法》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制约着我国信用信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用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但信用信息在多大的程度上开放,如何开放则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建立信用信息体系涉及信用信息披露和保护信用信息隐私权的双重要求,而这两个要求存在内在的矛盾。如何建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制度,并进行适度的披露,同时又避免隐私权受到侵犯,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首先,概述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是包括民法,商法,刑法和行政法等的综合性极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调整个人征信商事营业活动及其相关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含义和性质以及特征介绍了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法律内涵。其次,也通过英美法系国家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全面了解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概况。第二,第二部分提出我国个人征信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上海与深圳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可以表明我国的关于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的,但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相应的问题,通过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个人征信法律制度针对我国实际将会出现的影响。第三,第三部分可以通过分析这两个主要城市表现出地方性立法的实践与创新。进而提出在我国建立相应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然后从必然性和公共征信机构体系以及市场化征信机构体系方面提出如何完善覆盖整个国家的个人征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