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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问题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讨论的热点,也是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困扰着检察机关的问题。与传统的审判制度和警察制度相比,检察制度的政治法律功能更多地体现了人为设计而不是权力分化的必然。因为东西方宪政制度的巨大差异,理论界对作为制度的“检察”其性质、内容和主要政治法律功能也存在重大分歧。在这一学说背景下,选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为研究的课题本身面临着前提性的困难。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导论、本论和结语,其中本论分为四章。本文采取了这样一种研究进路:首先研究了检察权基本属性的理论,通过研究检察权的起源、检察权的性质以及检察权的内容等,比较分析各家学说,本文采取了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观点,并指出国家权力分化的路径不同导致东西方宪政制度不同,建立垂直领导体制是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在第二章研究了各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类型、历史成因和影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比较分析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各种设置情况,得出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是法律监督机构的常态和规律的结论。然后在第三章回顾总结了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历史和文化渊源的御史机构对我国检察制度及其领导体制的影响,指出在传统上我国更崇尚建立独立垂直的监督机关。又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实质内容、形成过程和存在的实际弊端,指出检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但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实践中异化为受地方部门领导,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成为地方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失去应有的监督作用。最后在第四章从外部构建上下一体、独立于地方的检察机关、内部完善检察官独立办案机制以及科学配置公检法关系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构想,并在结语部分深刻指出检察领导体制的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对地方检察机关的控制权之争、涉及到法治与人治观念的较量、涉及到保障公民权利的长远利益与改革阵痛的比较与权衡,改革面临着重重困难,不会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