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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探究对于实践具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买卖关系本身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优先购买权制度便是普遍买卖关系中的涉及股权出售的特殊性制度。该制度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1993年《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中,虽然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但理论准备仍然不够充分。规定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一些细节问题仍然是空白。而修订后的2014年《公司法》第71条并没有对2005年《公司法》第72条有所改动,虽均在1993年《公司法》规定上有所补充和完善,但对于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理论的不足。本文笔者着重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中的几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来论述。除了引言、摘要和结论外,具体包括四大部分。引言阐明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在肯定本文研究价值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分析,进一步强调本文的研究价值。文章先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主体问题,笔者以修订后的2014年《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已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及瑕疵出资人为界限来分析。对已同意转让的股东行使了关于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之后仍然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资格进行论述;同时对实际出资人及瑕疵出资人的不同类型进行股东资格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资格进行探讨,最后提出笔者的意见。在研究主体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主要围绕我国修订后的2014年《公司法》第71条第3款中的“同等条件”来论述。同等条件被某些学者认为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性条件,足以彰显其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关于同等条件的学说和规定,并列举出相关案例来探究何谓同等条件更符合《公司法》关于同等条件的法条设置。接下来笔者论述了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问题,我国《公司法》关于行使的具体期限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故关于期限的争议亦由来已久。对此笔者采用案例分析法总结出关于案例中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否合理的问题,再比较国内外股权相关法律规定来阐述关于案例的股权转让期限过短。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于设置行使期限的立法建议。论文最后是关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在未征得优先权股东同意,出让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为何种状态?需要设置怎样的法律规则来保护优先购买权股东是讨论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了当前实践中的各种盛行学说,并对各种学说进行合理性的分析,从而得出笔者赞同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因侵犯优先购买权而履行不能的结论。针对笔者对上述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的探究,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总结性的个人意见,希望对笔者本人、学术和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