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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产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巨大,与此同时盗窃虚拟财产案件频频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笔者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分析,对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的争议进行辩证思考。在司法实务中对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适用罪名时,甄别了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等罪名的争议。最后通过牵连犯的理论合理的解决了在网络中出现的这种新型犯罪。同时,为使公民的财产利益保护得到延伸,网络公共秩序得到法律的规范,提出了解决本案问题的其他思路即设立网络盗窃罪。这为网络技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公民切实享受到网络科技带来的进步。本文除结语外共分成四个章节有如下结构:第一章,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似乎为非法获利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渠道,其中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较大影响。而这种新型犯罪的性质、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有效遏制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以吴佩桓案为出发点,经过剥丝抽茧层层分析,最终明确的分析出网络盗窃罪的本质。为了保障网民应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权和财产权,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网络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提出了量刑建议来更好的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曾强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最后本章介绍了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的学术研究方法及简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对吴佩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进行了案情综述和简要介绍了在案件中出现的两处争议焦点。2011年初,由王易龙编写并提供QQ木马程序,由吴佩桓将木马病毒在互联网上散布,电脑感染木马病毒就会将QQ账号、密码、Q币余额等信息传输到吴佩桓租用的服务器上。由明进、梁唯负责登录服务器获取账号信息、并登录账号将Q币兑换成游戏币等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伊泽负责Q币低于150的账号销售。整个犯罪过程涉及QQ账号3万余组,仅王易龙所获赃款就多达67万余元。判决吴佩桓、王易龙、明进、梁唯、伊泽等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梳理出了在网络盗窃行为中,网络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犯罪对象的争议焦点。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本案适用罪名的观点分歧。第三章,笔者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法理分析。其中包括对比研究了虚拟财物成为犯罪对象的肯定说和否定说,提出了自己的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并反驳否定说丰富肯定说。在分析本案适用何种罪名时,笔者提出在本案犯罪过程中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对第一阶段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通过本案中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特点的分析研究,提出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获取的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通过对网络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的分析研究,并对比研究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提出本案中利用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两个犯罪行为构成牵连关系,适用盗窃罪的罪名定罪处罚。第四章,提出了解决本案的其他思路即设立网络盗窃罪。尽管利用现有法律及法理可以解决本案问题,但是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以现有法律规范未来之事,总是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为了更加便利、直接、有效的打击网络盗窃犯罪,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更好的保障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还可以另辟蹊径,在刑法上增设独立的网络盗窃罪,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笔者设计出了网络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参照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设计了网络盗窃罪在司法实务中量刑标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