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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情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刑事特情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在侦破某些特定案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有的案件离开刑事特情便无法开展侦查工作。但是由于宏观上的立法缺失,在实践操作中刑事特情侦查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是刑事特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刑事特情出庭作证问题以及刑事特情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全文主体共两万一千余字。第一部分对当前刑事特情运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刑事特情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侦查机关越来越普遍的使用刑事特情,刑事特情侦查适应了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仍有很多人质疑使用刑事特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本部分先分析了使用刑事特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接着指出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刑事特情在使用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就本文讨论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即刑事特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和刑事特情出庭作证及证据可采性问题,引出下文对这几个问题的讨论。第二部分对刑事特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认定并提出了一些法律规制措施。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刑事特情实施危害行为带有天然可能性,是很难避免的。对刑事特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如何认定责任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这些危害行为复杂多样,不能用一个标准进行衡量,要从分类的角度进行探讨。与以往一刀切的观点不同,本文认为不同种类的刑事特情所适用的案件范围不一样,他们在实施一些危害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本部分从刑法的角度提出了对刑事特情的危害行为进行责任认定的若干原则,重点从分类的角度探讨了在各种情况下,不同种类的刑事特情所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刑事特情不断实施危害行为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听之任之,对其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使其更好的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这一部分最后提出了对刑事特情实施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些可操作性建议。第三部分讨论了刑事特情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特情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但是赋予刑事特情拒绝出庭作证权是十分必要的。大多数国家在使用刑事特情的同时,也规定了刑事特情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些做法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完全赋予刑事特情拒绝出庭作证权又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要设定一些条件,对刑事特情的这一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刑事特情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第四部分讨论了刑事特情所获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与刑事特情出庭作证相伴随的是刑事特情所获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由于一些因素的存在,刑事特情所获证据能否被采纳引起广泛争议。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在采信刑事特情所获证据及所做证言时要采取两层递进的过滤方式,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