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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宪政体系内的权力重构过程为研究对象,以诸多经典案例为佐证,在重点考察英国不成文宪法中议会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法治传统的历史演进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后,得出以下结论:英国宪政体系内的权力重构已经完成,旧宪法的议会至上原则已走到尽头,新的宪法原则——司法至上原则——正在逐渐形成。 本文除引论、结论外,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历史形成。议会制度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诺曼征服后,贤人会议被威廉一世改组为大会议,同时具备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多方面职能,并且能够对国王的决策权产生重大影响。1215年《大宪章》签订后,大会议的职能不断扩充,名称逐渐演变为“议会”。1258年《牛津条例》签订后,议会最高立法机构的地位逐渐确立。14世纪中期,稳定、常设的议会制度最终形成。都铎王朝时期,君主专制主义达到英国有史以来最高峰,但王权仍受议会钳制。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王权与议会冲突加剧,英国爆发内战,经过数十年的斗争后以“光荣革命”告终。1689年,《权利法案》签订,君主权力从各方面受到了议会的极大限制,君主立宪制初步形成。19世纪中期,两党制与责任内阁制逐渐形成,君主的行政权被完全架空。至此,虚君制已成定局。白芝浩将英国宪政体制的成功归结于其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紧密结合,戴雪则进一步对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得出了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首要原则的结论。至此,议会至上原则的制度与理论两方面基础俱已成熟,议会至上原则也逐渐被公认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首要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发展过程进行细致分析。英国法治传统的主要承载体是普通法。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亨利一世则通过扩大国王之诉的管辖范围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权力,以各种方式将司法管辖权收归王室。亨利二世为进一步扩大王室法庭管辖范围建立起了司法令状制度,促进了司法管辖审判权中央集权化,也逐渐确立了普通法中“程序先于正义”的原则。同时,其推行的陪审制也影响深远。在司法制度完善化、法院制度系统化以及法律职业化多种因素影响下,各地方不同的习惯法、国王颁布的制定法以及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逐渐融为一体,最终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后期,普通法逐渐僵化,衡平法(Equity)开始形成,其目的在于补充并不完备的普通法以及提供普通法并不提供的救济。19世纪后期的英国司法改革打破了这种二元司法体系,结束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离状态,在制度层面上的实现了二者的统一。至此,一套系统的、现代的法治秩序在英国最终形成。普通法、为补充普通法而产生的衡平法以及制定法共同构成了英国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部分将对戴雪的相关宪法理论进行梳理,并对宪政体系内议会-法院权力关系的重构过程进行详细考察。在从制度史的角度对议会至上原则以及法治传统进行分析后,文章将目光投向了学术理论上的各种争辩,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戴雪宪法理论的考察。通过对其所提出的“议会主权”与“法治”两条宪法原则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本质矛盾不可调和,议会与法院在现实中所达成的是政治性的平衡,而非法理性的平衡。若合适的时机出现,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20世纪中期之后,行政法的发展、欧共体法的冲击以及宪政改革的推行均使得议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改变。行政权力扩张所导致的多方面后果加剧了法院与议会之间的矛盾,而行政法的发展——尤其是多条行政法原则的确立——正是法院通过诉诸法治传统对膨胀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所作出的回应。因加入欧盟所引进的欧共体法影响更是深远,英国法院第一次正式从制度上取得了司法审查权,议会主权受到了法理上的限制,议会至上原则由此走到了尽头。《人权法案》与《宪政改革法》的颁行在正式宣告议会至上原则终结的同时,建立起了系统的、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全新的英国宪政体系内,法院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最后,在对英国法院在新宪政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整体性评估后,本文将通过论证得出这一结论:英国宪政体系内的权力重构已经完成,旧宪法的议会至上原则已走到尽头,新的宪法原则——司法至上原则——正在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