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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根据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决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与刑度的依据或理由。量刑根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量刑结果是否公正,因此,对量刑根据问题做一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本文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诸种观点基础上,着力论证了量刑根据的理论基础,明确阐释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是我国合理的量刑根据,并对决定这一根据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最后对量刑根据的立法与司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量刑根据概览。本部分对大陆法系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折衷论关于量刑根据的观点与我国刑法中关于量刑根据的社会危害性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统一说、量刑情节说、报应与预防说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第二部分合理量刑根据的确立。本部分对量刑根据的概念、量刑根据的理论基础与合理量刑根据的确立进行了论证。其中对量刑根据理论基础的介绍以大陆法系的报应论、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折衷论为主线,在对各种量刑根据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指出:报应论单纯追求刑罚的惩罚目的,忽视预防目的,在得之公正的同时失之功利;一般预防论虽然看到了预防目的的实现应当建立在正义报应的基础上,但却夸大了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从而导致报应受制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在得之功利的同时失之公正;特殊预防论则脱离了刑罚的报应基础,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再犯可能的特殊预防,从而导致预防优于报应,报应成了特殊预防的附庸;真正的折衷论认为报应与预防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事实上二者不可能等量齐观,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必然无法做到二者并重;相对的折衷论强调以预防目的为基础,辅之以正义报应,这事实上会导致对刑罚报应本质的否定,而且强调预防优先,极易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削弱刑法的保障机能;绝对折衷论以正义报应为基础,兼顾预防需要,做到了公正与功利的有机结合,因而才是量刑根据应有的理论基础。笔者继而以此为对照,分析论证了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各种量刑根据。最后指出我国合理的量刑根据应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