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贫困问题是当今世界最尖锐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贫富差距在逐步拉大,虽然绝对贫困人口在减少,但是相对贫困人口却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来说,绝对贫困率居高不下,相对贫困人口与日俱增;如何解决少数民族相对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始终是事关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重大议题之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城市贫困问题的解决,城市低保制度建设作为城镇居民最后的“安全网和保障线”被高度关注。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社会现状、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图通过制度化的政策设定,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但往往不能做到因地制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准扶贫”的思想,提出要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而我国少数民族城镇贫困人口在全国城镇贫困人口所占比例非常大,这一特殊人群是全国扶贫攻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和难点人群。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扶贫开发的重中之重,能否解决这些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是能否巩固前一时期扶贫攻坚成果的关键,也直接关系到我国民族的团结、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完善民族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是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关系到其民族的延续和发展,而且事关我国的和谐社会稳定大局。 本文以少数民族地区R市为研究对象,R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全自治州第一批实施该政策的县(市)。从该制度措施初始,该市民政部门一直在探索完善,促使城镇低保户能够更好的享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福祉。经过十几年的发展,R市城镇低保政策在保障金额、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界定上都有明显的发展,但通过笔者的实地调研和分析,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低保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其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概念模糊、最低保障对象的核实工作存在困难,然后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最后是缺乏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对最低保障资格核查、审批不严格。 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从健全法律体系,科学界定低保标准,发展地方经济、拓宽资金来源,增加人员数量、提升人员素质和完善监管体系这五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深入落实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