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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里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得以承认和采纳。作为规范责任核心要素的期待可能性的观念,已经超越了学派之争,获得了其为共有财产的地位。近年来期待可能性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问题。期待可能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在广义上,对犯罪行为人而言,指行为人从实施该行为之际的内部的、外部的一切情形观察,期待不实施该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是可能的情况。而狭义的概念指了解上述内部的实情,从行为之际四周的外部的情形观察,期待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是可能的情况。本文承认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地位一直是德日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规范责任论取代心理责任论后,主要有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说,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和阻却责任事由说。因为我国的刑法理论是从苏联引入的,因此并未论及期待可能性,而我国目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与期待可能性并不吻合。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倘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有助于凸显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与制约国家刑罚权,当然这会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的欠缺,到底是属于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仅限于一种规范内的责任阻却事由,以往的德国理论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责任事由;与此相反,日本的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当作为一种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加以适用。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如果司法实践能运用期待可能性来进行判断,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