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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简称为先买权,是指特定人在出卖某标的物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其历史悠久,翻开它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社会价值基础在于维护土地私有制度。在我国古代法上,更多的则是为维护封建家庭宗法制度而设。优先购买权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这也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即所谓存在即合理。在这点上,既有长久以来风俗习惯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秩序、效率的需求,同时也顺应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和其他国家的成熟立法相比,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不足。由此造成了类似案件司法上的困难和审判实践中的执法不一。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到问题的关键,现实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有争论,主要源于其性质的问题。焦点更多集中于请求权与形成权以及债权与物权。看似简单的两个问题,但在理论学术界有着极大的争论,世界各地对于此问题答案不一,但能够解开这两个死结的话也就能为现实之路打开一盏明灯。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是决定着优先购买权的作用大小,如何在现实中操作。多年来,我国一直注重保护物权及物权的研究,然而在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上,一直是个空白。有鉴于此,本文选取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研究对象,从其性质的研究为切入点,详细解析其应有的性质属性,从而在源头上解决问题。研究其性质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则关系到现实中人们遇到的种种法律问题。优先购买权又是一种关系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权利,是承租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而其实际行使又直接关系到承租人、出租人、买受人(第三人)三方权益的平衡。如此重大的权利,无论其是否具有物权属性,如果没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不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条件,则必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恶性影响。因而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定要遵循严格的规则法则。本文也将从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成立及行使条件即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出卖房屋、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及同等条件等展开。结合我国目前立法,探讨其司法适用,推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般制度的立法完善。虽然在《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出台后,我国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三方间的利益。不过,从更深层次来看,该司法解释只解决了一些面上的问题,未对一些概念做明确规定。关键的关键,未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做明确认定,更谈不上确认其物权性质。当然,对赋予这种权利何种效力还待笔者下文分析,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应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也希望通过此文来探讨完善优先购买权制度,保障这项权利,以期推敲出一条合理合法可行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