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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较少为人所关注。我国关于追诉时效的著述也比较有限。在最近20年内,较为系统地论述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属于志刚先生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虽然于志刚先生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论述较为全面,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笔者对书中所论述的部分内容也并非完全苟同。就拿笔者本文主要论述的追诉时效中止来说,在刑事待决罪名能否成为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是否导致追诉时效中止、共同犯罪中一人的追诉时效中止是否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等问题,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之所以会选择追诉时效中止作为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一方面因为追诉时效中止是我国目前刑法的立法空白,另一方面,笔者发现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存在的一些问题,难以通过现有的追诉时效制度,如中断、终止等方式妥善解决,而通过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反而能够妥善、合理地加以应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期,各个部门法都在不断地完善中,刑法自然也不例外。追诉时效中止作为追诉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对我国来说是需要的,也是必要的。追诉时效制度中的时效停止一般分为时效中止、时效中断和时效终止,而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终止的情形,对于时效中止丝毫没有提及。追诉时效中断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同时避免其继续犯罪,以及尽可能减少追诉时效制度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存在的;追诉时效终止是出于对法律事实的尊重而存在的,如犯罪人已死亡、被赦免或者在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情况下已被他国司法机关处罚。然而追诉时效中止对于使国家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及时、有效、公正、合法地行使求刑权、保障其求刑权不因意外因素而丧失、避免轻纵犯罪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立法上全面设置三种类型的追诉时效停止制度,是立法合理化与现代化的体现,是从立法上更好地惩治与预防犯罪,保护与保障社会的要求,是平衡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的有效手段与合理方式。我国的追诉时效延长实际是时效终止的一种,因为无限延长即导致犯罪人处于无限被追诉的境地之中,追诉时效制度对其不再适用,等同于终止。但与出于对法律事实的尊重而终止的追诉时效不同,这种法律拟制的终止情形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问题,笔者对该法条设置的合理性也持否定的态度。本文通过论述,将刑法8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归于了时效中止的事由,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予以摈弃。与我国其他法律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是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另外两大问题。宪法中规定的人大代表保护制度,应当是构成追诉时效中止的事由之一,但我国立法机关缺乏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必要关注;追诉时效应当为刑事诉讼程序预留必要的空间,但应当采用中止还是中断的方式,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研究和论述了如何在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中增设追诉时效中止。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比照域外的追诉时效制度,笔者提出了建立我国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模型,希望对完善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对追诉时效的概念、立法初衷和作用做了简要分析,并分析了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出需要建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论述了追诉时效中止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与同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时效中断、终止作了比较,提出了在我国设置追诉时效中止的必要性,并对域外的追诉时效中止制度作了介绍和分析。第三章主要论述如何设立我国的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笔者在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概括了导致追诉时效中止的事由,并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是否导致追诉时效中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还提出了避免犯罪人处于无限被追诉境地的特殊时效计算方式,并在最后提出了我国的追诉时效中止制度模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