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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政府正式挂牌成立,紧接着,浙江省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政府、杭州市桐庐县政府也于2016年相继设立了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局”试点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入了“升级版”。此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已历时七年,全国各地均形成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模式不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两大试点方案在复议体制改革过程中呈现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引入外部力量增强复议决定专业性和公正性的趋势,究其原因在于现行《行政复议法》坚持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在行政复议权配置上过于分散,在复议机构的规定上缺乏独立性,致使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难以有效运转。因此,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和提高复议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已然成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点。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模式的理论研究以及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两个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模式的实证研究,特别是通过对运行时间短、学界研究较少的“行政复议局”试点模式的研究,借鉴美国、英国、韩国等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复议体制运作上的成熟经验,为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供意见和建议。文章从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的出现展开,指出行政复议局试点模式下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设立独立实体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局的方式均与现行复议体制下“条块结合”的管辖模式、法制工作机构兼顾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冲突。由此,笔者总结出当前行政复议体制存在着管辖权设置过于分散,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分散、独立性欠缺以及复议专门办案人员不足、专业性缺乏三个主要问题,而致使现行复议制度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则是立法者对行政复议是“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错误定位。当前的行政复议体制应当改革,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是本文研究的核心,笔者对复议体制改革模式的研究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在理论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权集中的程度不同,将不同学者提出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模式分为三个类型,即绝对集中模式、相对集中模式和不集中模式,并按照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是否有利于改变行政复议制度失灵的现状、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行为、是否有利于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这四个标准进行了比较,最终认为相对集中模式的改革力度大于不集中模式,改革效果更好,但又不会像绝对集中模式进行彻底改革,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冲击相对较小,改革更具有可行性。在实践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局”是我国当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试点模式。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在我国试点范围较广,类型多样,根据集中程度不同可分为集中对全部部门复议权、集中对部分部门复议权、不集中部门复议权三种委员会模式。行政复议局模式目前则只有浙江省省级政府和省内三个县级政府四个试点,该模式的复议权相对集中趋势明显,在试点中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试点效果,但同时存在法律依据欠缺、上下级衔接困难、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比较两类模式,委员会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外部输血”提高了复议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复议局模式的最大优点则是通过“内部造血”实现复议机构的独立化和复议人员的专职化。复议体制改革模式的选择应当在根本上着眼于改革的实际效果,以更有利于“做大、做强”行政复议,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来审视目前存在的改革方案。因此,建议改革要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原则,将两类试点模式的优势结合起来,参考复议局模式采取“块块管辖”相对集中复议管辖权,设立实体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局,并严格规定复议人员的任用标准和配套制度,同时参考复议委员会模式设立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会商机制,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社会参与,多管齐下实现将行政复议打造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