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管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资产管理一词并非法律概念,资产管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不统一,导致参与主体间权利义务不明晰等众多问题。其中,如何认定资产管理合同法律性质认定的问题尤为关键。本文试图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基于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分析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具有信托的性质,且分析得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是信托合同,二者之间形成商事信托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在我国当下根据信托监管直接在监管规则中将资产管理关系定性为信托,尚存在障碍,但通过我国《信托法》对资产管理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文章的第一部分提出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研究,指出资产管理业务纠纷中的焦点有三个:其一是投资失败后损失分担的法律依据不足,其二是管理人义务不明确,其三是投资人权利内容不清晰。并指出对这些焦点所指向的核心问题是资产管理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清。随后点明在明确其基础法律关系问题上解决存在法律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民事规则的欠缺和“资管新规”对民事争议解决的有限性。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证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建立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共性,即受“资管新规”监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背后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资产管理之间虽然产品名称不同、发行的金融机构名称不同、市场准入标准不同,但这仅仅是表面差异。由于资产管理业务实质相同、投资方向相同、合格投资者标准亦基本相同,故其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内在的共性;另外,在“资管新规”总体思路和“资管新规”条文规定中也体现了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具有统一性。文章的第三部分在资产管理背后的法律关系具有共性基础上,进一步对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为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与论证。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主流观点,前三种观点是在承认资产管理具有统一性质的基础上的委托代理说、信托说和独立性质说,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资产管理不具有统一的性质应当分类性质说。本文认为资产管理具有统一性,且具有信托性质的观点,认为资产管理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在分析信托的构成要件后,对资产管理和信托相符的特质从具有三方主体的信托当事人、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复合性的信托行为、为受益人利益设立信托的目的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关于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分别从《信托法》和“资管新规”两个角度思考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信托法》方面,由于我国信托概念具有先天性缺陷的基础上,故通过明确依三个标准要件判断信托,并完善《信托法》信托概念的界定。在“资管新规”方面,指出应在第2条明确信托性质及明确资产管理受托人信义义务,改变“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性质回避的缺陷,进而完善“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