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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由于我国法官的审判权受到不同机关不同组织的制约和干涉,出现了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非职业化等一系列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制约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司法权威遭到了挫折和挑战。针对我国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本文主要进行了以下的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法官独立审判的概念以及法官独立审判与法院独立的关系、法官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分别作了介绍。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关键,是捍卫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法官独立审判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西方国家法官独立审判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实践。西方国家法官独立审判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和实践为西方国家法官独立审判奠定了基础。在西方国家,法官的地位很高,西方国家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影响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因素。目前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内部存在问题,审判权的行使受到本院院长及庭长的干涉,外部也有问题,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和介入,还有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阻碍了我国法官审判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官审判权行使受到制约的成因,为下一步法官独立审判提出具体建设性的建议作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建议。要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要正确处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外部关系是指人大监督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权要依照法定程序。同时,为避免党政机关控制审判机关,要适度扩大审判机关的权力。因此,要改革法院工作模式,废除庭长、院长审判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增强法官的工作能力,落实法官的审判职能和审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