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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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关于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在海商法研究视野内,论述了港站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处的地位,并结合《鹿特丹规则》提出对我国《海商法》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本文论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相关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提出笔者的观点,得出本文写作目的、研究范围,为全文写作的理论基础。正文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方面的现行立法,并对现行法下我国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港站经营人大部分情况下应属于《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受到《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免责、单位责任限制的保护,接受货方委托进行港口作业的港站经营人不属于实际承运人。正文第三部分针对《鹿特丹规则》下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港站经营人在一定条件下属于“海运履约方”范畴,受到《鹿特丹规则》的调整和保护;对于不能纳入“海运履约方”范畴的港站经营人,结合《鹿特丹规则》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论述,进而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和借鉴。正文的第四部分基于全文的论证,提出在《海商法》的框架下对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完善建议,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取代原实际承运人制度,对于不能纳入海运履约方的港站经营人,通过港口作业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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