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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夫妻之间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表现之一就是夫妻财产类型和夫妻财产形态变化越来越多,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我国对于夫妻婚后财产的处理一般是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对于确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到底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一直以来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的婚姻立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断地完善和进步,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已在之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发现,相关法条存在一定缺陷的同时还过于表达了个人本位式的民法逻辑,忽视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与相对独立性。由于中国传统稳定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受到西方追求个人自由主义思潮的强大冲击,立法上若也过分重视个人价值的实现或个人权利的保护,会使夫妻之间的协作精神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被弱化。而且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解上的差异化,会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对当事人有失公允。夫妻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的立法涵盖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多个方面。只有加快该制度规范化建设,才能充分地发挥其法律功能,才能保证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够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理论分析,首先阐明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其婚后收益的范围,并通过评析国内相关的立法情况找出问题,并论述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接着阐述国外立法情况并探寻其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最后,结合之前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解决夫妻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这一问题可参考性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第一部分是理论分析,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涵义以及范围,为其界定奠定基础;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涵义和三大分类,明确了本文讨论主体的主要内容,并论述了在判断之前需要考虑之事;之后阐述了我国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争议情况,并对不同的学说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夫妻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的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阐述。国内立法情况主要规定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着重分析了后者的缺陷。对于国内司法情况,通过阐述我国司法现状及相关案例,指出立法中的缺陷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反思出立法机关细化不同类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以及明确相关原则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夫妻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的域外立法情况,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可行性。首先介绍了三种立法模式,着重分析了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立法模式。然后,对于这三种模式进行评析,并探讨了德国"剩余共同制"、法国"补偿制"和英美"贡献"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夫妻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的几点立法建议。第一,应该明确界定收益归属的两个原则,即保障家庭功能和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和承认夫妻协力作用。第二,重新解释不同类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时,需在两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投资收益中的直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间接投资收益特别是股票收益需要考虑具体情形;孳息归属需要考虑夫妻一方对于该孳息的获取是否有协力帮助,包含协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自然增值,一般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但还需考虑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增值有没有提供经济支持,提供支持应获补偿。第三,完善相关制度。分别是增加约定财产制内容,优化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尝试发展登记制度和设立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