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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开始认识到占整个海洋体量64%的国家管辖以外海域中,蕴藏着巨大商业、科研价值的生物资源,但同时因缺乏针对该区域生物资源利用活动的管理,存在发生“公地悲剧”的风险,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性发展存在巨大隐患。目前,国际社会已就该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谈判,但尚未达成实质共识。本文以BBNJ国际新执行协定谈判为视角,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绪论部分,包括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介绍,及对本文重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阐述了BBNJ国际新协定谈判历程,为后文撰写提供基础。第一章,分析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的内涵、特征及其价值,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资源主要利用活动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并调查这些利用活动给BBNJ造成的负面影响,即明确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所处的困境。第二章则是对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国际法规范进行梳理,并探讨现有国际法制度对BBNJ保护存在的不足,明确现有国际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为未来BBNJ国际新协定的制定内容提供靶向。第三章,根据绪论当中BBNJ国际新协定目前进展情况的阐述,重点讨论以美日、欧盟和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三种主要利益集团对BBNJ相关问题的不同主张,并分析不同观点间的差异性及其合理性、可行性,得出BBNJ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悬而未定是BBNJ国际新协定谈判至今未取得实质进展的根本原因。第四章,结合前文对现有国际法制度存在问题的剖析,及BBNJ国际新协定谈判未取得实质进展根本原因的明晰,本章重点论证赋予“公海”和“区域”BBNJ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统一法律地位的先进性,确定其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提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BBNJ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分配秩序构建的价值指引,以期推动BBNJ国际新协定取得实质进展,BBNJ养护问题早日有法可依。第五章落脚于国内,提出中国面对BBNJ国际新执行协定这一议题的因应之策。面对法律依据缺失与海洋技术不发达的现实挑战,我国应当坚持将BBNJ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并以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参与相关谈判,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谈判过渡期内,大力提升对BBNJ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能力,填补国内法律制度的空白与不足,以此提升我国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话语权,维护中国在ABNJ区域内应得的海洋权益的同时保护该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